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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水消防到場CPR仍不治 家長質疑施救者非正式救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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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日前發生3歲幼童在家中浴缸溺水OHCA案件,消防局獲報後前往緊急救護,最終送醫不治。然而,家長意外發現,當時對孩子施救的並非正式救護員,也非義消,而是一名熱心民眾,且按壓位置疑似不正確,質疑整個救護過程有瑕疵。台中市消防局澄清,一切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

3歲男童於浴缸內溺水,消防人員到場後立即展開CPR,但仍不幸宣告不治。家長事後發現,執行CPR者非消防隊救護員或義消,而是一名熱心民眾,並痛批救護安排荒唐。

幼童家長說,「如果現場沒有專業人員,你做我沒有意見。可是今天來的都是專業人員,而你是第三個進來的,為什麼會由你來施作,而不是專業人員來做?你做了也好,但專業人員沒有發現他做錯嗎?為什麼沒有即刻制止,並接手處理?」

事發當晚,男童父親獨自照顧兩名幼兒,正在餵食1歲女兒時,3歲兒子則在浴室內玩水,不幸發生溺水意外。

幼童父親認為自己在照顧上有疏失,但強調該熱心民眾並非救護員,且CPR按壓位置疑似在腹部,可能影響救援成效,質疑救護過程有瑕疵,導致錯失黃金救援時間;然而,他目前尚未決定是否提告。

台中市消防局則澄清,該名民眾為消防署「急救先鋒-聽見AED APP」的志工,得知OHCA案件後主動到場協助,並在具備CPR能力的情況下參與救援。

消防局強調,CPR施作過程並無錯誤,亦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之免責規定。

台中市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長劉忠和表示,「鼓勵民眾若會CPR,在OHCA案件發生時能第一時間協助按壓。整個救護處置過程並無問題,因此不會有任何處分。」

律師蘇文俊認為,「《緊急醫療救護法》應適用於醫療資源缺乏或極端緊急的狀態。但現場已有兩名正式消防員,未見有破壞或維持現場必要性,是否符合該法規範存有疑義。」

法界人士認為,救護現場有兩名正式消防員與一名義消,是否屬於醫療缺乏或緊急狀態,並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有疑義。

但若家屬提告過失致死,法官判斷標準會取決在孩童死亡,與救護事件是否有因果關係,不容易歸責在救護員或熱心民眾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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