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車硬闖平交道火車被迫急剎 彰化地院一審判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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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61歲賴姓男子2024年中騎機車闖越二水鄉的海豐路平交道,讓與他相距僅60公尺的區間車緊急剎車,雖然沒有造成傷亡,但賴男被檢方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認定觸犯《刑法》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火車即將經過,遮斷器已陸續放下,但騎腳踏車的民眾還是闖過平交道。
這處彰化縣二水鄉的海豐路平交道,去(2024)年6月,1名賴姓男子也是像這樣騎機車硬闖,幸好列車及時剎車才沒有發生意外,遭彰化地檢署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近日依《刑法》184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
彰化民眾蔡先生說:「火車要來就不能過了,有那個記號標示,所以要遵守。(覺得判決正確嗎?)對啊,這正確。」
台中民眾凃先生則說:「刑期3年多也許可以再斟酌,如果沒有造成什麼危害,懲罰性的我覺得是還行啦,甚至罰鍰也可以。」
民眾覺得闖越平交道太危險贊成法辦,但對於刑期長短則有不同看法。
彰化地院強調,賴男自稱要前往台鐵二水站搭車,但行經時不顧平交道警鈴、遮斷器皆已做動,徒手掀起遮斷器,當時1006次區間車僅距離60公尺,若雙方碰撞恐造成火燒車或火車翻覆等重大危險,且犯後僅坦承過失犯罪、否認故意犯罪,因此依法量刑。
彰化地院行政庭長邱鼎文表示,「被告他沒有顧慮到公眾交通往來的安全,就任意闖越平交道,這樣的情況很可能會發生火燒車或火車翻覆的事故;以及被告犯罪後,並沒有坦承整個故意犯罪。綜合考慮之後,判處了被告有期徒刑3年2個月的刑度。」
彰化地院表示,《刑法》184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重判,全案仍可上訴。台鐵公司則強調,遵重司法判決。
楊宜珊/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