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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憲訴法》修正案提覆議 行政院:多項條文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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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2月20日通過《憲訴法》、《選罷法》與《財劃法》修正案,其中《憲訴法》已於24日送至行政院。行政院今(2)日表示,由於其中多項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已決議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出覆議,將在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提出覆議案是希望立院能藉此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找出憲政與國家意義的最大共識。

行政院2日於院會後的記者會宣布,已確定通過《憲法訴訟法》覆議案,將在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指出,立法院12月20日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選罷法》、《財劃法》等修正案,其中《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已於24日送至行政院,但行政院經檢視後,認為其中多項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決議提出覆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憲訴法》修正案中的第30條以立法凌駕司法,透過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實質運作造成影響,嚴重影響人民及行政機關尋求救濟的權力;第4條則未規定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欠缺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的規範實意;第95條則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的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設計,無法妥善處理原係屬憲法法庭之案件。

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立法院對於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否則即有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虞;而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卓榮泰進一步指出,本次提出覆議案,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正常程序,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意義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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