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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修訂《消保自治條例》 將消費警訊公告實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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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豐原廟東商圈的1家美容店與1家交友聯誼社,因頻繁傳出消費糾紛,被市府列為觀察名單。台中市府更創下全國首例,修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將消費警訊公告實體化,若業者限期沒有改善,將張貼公告於店門口,提醒消費者提高警覺。

經過台中豐原廟東商圈此間美容店的騎樓,店員會馬上遞上小贈品甚至圍住民眾,塗抹試用化妝品。但這樣的銷售手法引起不少爭議,有人退款不成還背上分期卡債,甚至拿不到商品等。消保官統計,光是今(2024)年截至目前,就有31件糾紛。

遭控店家的店員回應,「我是這邊的工讀,如果你要詢問的話,待會請發言人跟你回答。」

另外,同商圈的這家交友聯誼社則是被消費者指控,2年課程要價8萬,想退費卻困難重重,業者也拒絕解約。

根據台中市法制局統計,去(2023)年度交友仲介爭議有119件,此間聯誼社就佔了68件。因此,台中市府創全國首例,修訂《消保自治條例》,將消費警訊公告實體化。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如果它繼續消費爭議案件,持續增加且未妥適處理,我們命其改善又不改善的話,我們會在它的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30天。」

市府表示,如果是無實體店面,消費者可有7天鑑賞期,而列入觀察的兩家店家有實體店面,且屬合法公司,卻規避行使訪問交易,漠視消費者7天內無條件解約權益,以及無定型化契約,因此爭議案件不斷。若限期沒有改善,將把消費警訊公告直接貼在店家門口。目前已經獲得行政院核定,9日公告實施。

民眾對此表示,「可能看到警示的話,他可以先有個心理準備或是繞路。」、「店家應該不會太喜歡啦。」

民眾對這樣的作法有不同見解。法制局提醒,民眾對消費內容有疑義的話不要簽名,如對契約成立要件有疑義,可要求業者提示契約成立的相關事證,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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