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 擬補強威權統治受害者社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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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29)日上午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保障威權統治時期的經濟弱勢被害者或家屬之權利回復,若立法通過,未來請領賠償金將不影響社福身分、也不得被強制抵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但仍可自願擔保。
今(29)日上午行政院宣布《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強對受害者或其家屬的財產保障。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鄭英弘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有2部分,其一是賠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保障低收入戶受領人的中低收入戶資格;其二是受領財產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但受領人可自願提供擔保。
鄭英弘指出,過去民政司發現有許多受害者因擔憂受領賠償會導致中低收入戶資格受影響,或是受本身債務影響而喪失領取意願,因此提出相關修法草案,但為了保障財產處理自由,又另外訂定自願擔保者不在扣押的限制中,避免影響受領人未來借貸的可能。
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處長賴俊兆表示,上個月文化部提出的《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已在院會通過,加上今日院會通過的《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完善威權統治時期的被害者的相關權益、提高相關申請意願,「相關法制的周延跟完備,是我們穩健推動轉型正義很重要的基礎。」
行政院長卓榮泰透過發言人陳世凱表示,權利回復賠償作業是國家對過往不法行為的反省與檢討,在時間上有急迫性,會請內政部督導、協助權利回復基金會加速辦理,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王介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