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出庭攜槍械與子彈 宣稱為防身不知是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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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花蓮1名男子到地院出庭,卻帶著鎮暴槍和大量子彈進入法院,所幸當場被X光機發現,法警也立刻將其逮捕。該男子供稱不知道槍是法院違禁品,帶在身上只是要防身。
民眾前往法院開庭都會經過安檢門檢查身上是否有違禁品,但在花蓮卻有1位男子卻公然帶槍進入法庭,經過安檢門時被法警發現,背包裡有1把鎮暴槍和許多子彈。
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所長許祐鏵指出,「其所攜帶之設備包內有鎮暴槍1把、內無子彈,未使用鋼瓶1罐、辣椒彈7發,橡膠彈72發及鋼珠彈2發等物品。」
這起帶槍出庭的案件是發生在1月22日,花蓮1名26歲吳姓男子到地院提告竊盜案時,隨身攜帶槍枝被警方查獲。
但他偵訊時表示,並不清楚槍枝屬於法院違禁品,並認為鎮暴槍只是普通BB槍,用來防身應該沒有違法。
許祐鏵補充,「該男子表示是做為防身用,他不知道攜帶這個槍有違法之虞,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尚待送驗中,本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函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警方強調,如果鑑定鎮暴槍可貫穿2片以上鐵板,男子就會被依違反槍砲彈藥罪送辦;若不具殺傷力,則可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攜帶槍械,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楊子瑩/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