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路人違規、害騎士犁田重傷 一審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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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年10月佇台北的西藏路,有一台機車為著欲閃過路人,雄雄踏擋,規台車趨去,騎機車的民眾也摔甲大空細裂。毋過過路人小姐認為發生事故和伊無關係。落尾法院認定小姐牽狗過車路無行斑馬線違反交通規定,和事故有因果關係,依照過失傷害罪,一審判刑三個月。(這條新聞標題、前言是臺語文。)
藍衣女子牽著狗沿路邊一直走,突然站在路中央,彎腰抱起毛小孩,放推車弄啊弄,才從斑馬線旁繼續走,眼前一輛機車靠近,騎士突然摔車倒地。
騎士張先生說道,「那骨頭的部分是都還沒有好,因為半月板的關係。」
過了1年多身上留有傷,當初這一摔,騎士張先生多處擦挫傷、右腳踝骨裂、半月板受損,說是為了閃行人才急煞失控摔車,氣得報案提告。
騎士張先生表示,「她完全主張是跟她無關,態度非常強硬,事發到現在我也是沒有收到抱歉、對不起,就是都沒有得到這樣子的回應。」
檢方偵辦後起訴行人王小姐,她一再主張騎士自己自摔,與她無關,況且摔車處跟她有距離,雙方多次調解沒成功,法官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台北地院副發言人王惟琪指出,「閃紅燈的時候,行人應該要注意來車,她也沒有注意,所以她這個會被認為有過失,騎士也沒有減速,那他是煞避不及所以自摔,所以這部分也是負有肇事責任,只要同時構成車禍的原因,都是有可能評價為刑法的過失傷害。」
重回事發地在台北西藏路,法院認為,行人沒走班馬線通過閃燈路口,也未注意來車,不遵守交通規定闖越馬路,跟事故有因果關係,但王小姐大喊無奈。
行人王小姐表示,「我為什麼會這麼的執著,就是說我沒有錯,因為8、9公尺絕對煞得住。」
王小姐說再考慮要不要上訴,雖然刑事部分可能暫時落幕,但騎士也提附帶民事官司,求償超過30萬元,全案還在一審審理。
洪家馨/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