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 警消可組「特種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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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簽陳通過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警消、司法、醫事等特種公務人員在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組建協會,並回應相關權益團體的質疑。
明揚大火導致4名消防員殉職,也讓相關的權益團體再次呼籲政府開放警消籌組工會。
行政院在今(26)日會簽陳通過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警消、司法、醫事等特種公務人員在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組建協會,擴大結社權、協商權、增加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事宜、員工身心健康協助等,遭受不利處分時也讓銓敘部追究責任。
消防署也表示,會盡快協助消防員籌組特種協會,持續做消防員的後盾。
但19日考試院通過該修正草案時,警消權益團體的批評。相關團體指出,現行草案不僅限制協商權,400人的門檻也過高,難以讓警消人員爭取權益。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施嘉承進一步指出,就算能協商也沒有保障措施,「團體協約可以簽訂所謂的違約金,但是《公務人員服務法》不行。所以就算有協商能力,也不一定能讓機關遵守約定。」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周威廷回應,適用特種人事法律的職業都有3800人以上,為兼顧代表性,將門檻定在與部會層級相同的400人;協商事項部分也從3項擴增到8項,僅妨害警消勤務安全執行的事項、明訂事項才不得協商,決議也有拘束力和調解、爭議裁決等管道救濟。
卓冠齊/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