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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租屋處縱火釀9死 李國輝4度遭判死刑更三審改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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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一名緬甸華僑李國輝指稱,被朋友嘲笑還被鄰居挑釁,因此在中和的租屋處縱火,造成9人死亡。而李國輝從一審開始,到台北高院的更二審,都獲判死刑。但今(15)日更三審判決出爐,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黃玉婷表示,「原判決撤銷,李國輝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緬甸華僑李國輝2017年11月在新北市中和的租屋處縱火,造成9人死亡,15日更三審宣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黃玉婷指出,「原審認為被告具有放火的確定故意,及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實際上被告是基於放火,燒死友人陳某的直接故意,而產生未遂的結果,對其他被害人則是間接殺人故意(導致死亡)。」

回顧這起案件,是李國輝在幻聽幻覺的情況下,認為陳姓友人等人會用臉書群組藍牙播放聲音取笑,因此多次搬家。和胡姓友人一同租屋後,還是覺得會聽到侮辱聲,也認為鄰居挑釁,在當年11月22號縱火。

全案經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4度判死刑。

罹難者家屬2018年6月7表示,「如果說他殺了9條人命,都還能夠讓他在這個社會的話,這個社會就要亂掉了。」

但15日更三審撤銷死刑判決,因為李國輝長期施用安非他命,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而有幻聽、幻覺以及想縱火的理由,是想報復陳姓友人未遂,至於對其他被害人是間接殺人故意。

黃玉婷提及,「他在購買汽油之後還會慎防溢出,也知道要躲避追查,都不足以認定被告在行為時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情形,就不構成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的減刑事由。」

更三審認為,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才可判處死刑。以本案來看,不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被告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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