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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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中若是有人背叛婚姻,犯錯或責任較重的一方,依照現行民法規定不能訴請離婚。但有外遇人夫等人認為這違反婚姻自由,於是聲請釋憲。今(24)日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合憲」,卻也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法務部則表示尊重。
夫妻相處久了摩擦越來越多,有律師處理離婚官司,當事人卻是自己大舅,畢竟外遇在先,三審上訴完,最終仍舊敗訴定讞。
聲請人高志成委任律師陳柏諭指出,「這個外遇,我是覺得也不是說一日所造成的。並不能說完全真的就可以歸責於原告,這個真的很難去比較。」
訴訟打不贏,不斷被駁回,因為民法1052條一項但書規定,外遇、離家等犯錯或責任較重一方,不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外遇人夫等人認為這侵害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於是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提及,「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考量人民法感情、婚姻有社會功能等理由,憲法法庭24日判決「原則上合憲」。只不過一昧限制有責配偶在出軌等重大事由發生後,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訴請離婚,過於苛刻,跟婚姻自由意旨不符,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正,更進一步限縮了這項規定的適用對象。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限制規定本來實務,95年這個決議把它擴張很大,但是本判決把它縮到很小,只有一方,完全只有一方唯一有責的時候,才受這個但書的限制。」
萬一婚姻破裂原因,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不論這比例誰多誰少都有權能夠訴請離婚,只有在單一配偶負有唯一責任時,才會被禁止。
黃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