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兒少安置機構猥褻案 監委糾正縣府究責

台東某兒少安置機構前林姓主任猥褻少年案,經監委葉大華、紀惠容及林國明調查,除了彈劾台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和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今(12)再針對台東縣政府輕縱包庇該機構人員對孩童的不當對待,提案糾正台東縣政府,並要求議處相關違失人員。

位於台東的某兒少安置機構,爆發工作人員猥褻孩童事件,受害孩童第一時間求助無門,經監委葉大華、紀惠容及林國明調查發現,主責機關台東縣政府對該機構事涉不當對待孩童情事,僅裁罰12萬元,形同輕輕放下。

監察委員葉大華表示,「社會處有輕縱跟包庇A機構行為人,有應作為不作為的的裁量怠惰,直接將涉有不當體罰行為人的裁處,涵蓋包進去整個機構的裁罰,只罰了12萬,但事實上它完全已經背於兒少法的規定。」

監委表示,遭裁罰後,該機構僅透過幾堂課程,就被台東縣社會處認定已完成改善,對於機構管理文化重新建立、提升機構人員性暴力議題敏感度,社會處並未加強監督力道,因此提案糾正台東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社會處副處長高忠雲說明,「讓他們繼續上我們的相關的課程之外,我們就會派遣包括行政管理人員跟社工同仁,就會到機構定期地去訪視。」

監委提到,該案為典型的「體制機構背叛」案例,也就是與機構產生依附關係的個人,遭受違法行為時,機構未能防止,將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而被害人將來成年後,很有可能成為加害者,因此應防止機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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