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刑法 過失致3死以上、最重處10年徒刑

台鐵普悠瑪出軌、高雄城中城大火等多起公安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案件都朝涉犯過失致死罪嫌偵辦或審理,而現行法規,過失致死最重判5年,引起各界質疑刑度過輕,而立院今天也召開公聽會。

高雄城中城大火,黃姓女子被檢方認定有過失致死嫌疑,列為被告;台鐵太魯閣號出軌,肇事承包商李義祥,也因涉犯過失致死罪嫌,遭到起訴,但現行法規,過失致死刑責,最重只有5年,引起各界質疑刑度過輕,而立法院25日則舉辦公聽會,探討過失致死罪的爭議。

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孟黎指出,「情形嚴重的行為人,我們來科以較高的刑度,我們是認為可以宣示,加重保護社會共同生活其他人生命法益的一種立法方式。」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表示,刑度隨著社會觀感的要求作一個調整,「這個方向並不反對,只是希望在這個立法過程中,也要去想到可能觸及到法律的多數老百姓。」

為了符合罪責相當,並兼顧社會期待,行政院日前拍板修法加重刑度,明定《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重大且導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處10年刑期。但有法界學者則認為,死亡情形不應做為論處標準。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認為,「這完全破壞了立法體系,到底這個3人以上,它其實就會完全去限縮了法官裁量的空間。」

法界專家學者,普遍支持提高刑度,但如何定義「情節重大」,應該理解成行為疏失、魯莽、冒進的嚴重程度,導致重大過失,另外,針對想像競合犯,也建議從一重處斷,且得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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