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紅火案更二審被告全數無罪 辜仲諒:感謝法院還清白

陳冠勳 陳立峰 鍾建剛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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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指控涉入紅火案,官司纏訟多年,一審判刑9年、二審加重判處9年8個月,最高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改判3年6個月徒刑,全案再上訴到更二審,28日判決大逆轉,改判辜仲諒、中信金控前主管張明田等被告全數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指控涉入紅火弊案,官司打到更二審,28日高院合議庭,認定辜仲諒不構成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等罪,逆轉獲判無罪,若檢方不服還可上訴。
 
高院發言人黃玉婷說:「那這個範圍所指的,檢察官起訴的客觀事實,是都有的,但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就算在這樣的事實之下,被告三人也不會構成銀行的背信罪,包含證交背信、還有普通背信。」
 
2006年爆發的紅火案,當時中信金要插旗兆豐金,辜仲諒和中信金控多位主管,被指控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藉此中飽私囊,導致中信金控受損超過上億元,但全案到了更二審,合議庭認定中信銀當時以公平市價出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公司雖然贖回結構債後有差額獲利,但無法證明此交易對中信銀有損害,而且若辜仲諒等人,無論將結構債持有、贖回或是出售,中信銀也都無法賺取差額利益,反倒可能受到更重大的損失,而同案的被告,中信金前主管張明田和林祥曦,也都改判無罪。
 
紅火案被告林祥曦委任律師洪健樺僅表示,他們尊重司法判決。
 
另外,這起官司纏訟超過10年,辜仲諒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和銀行法等罪,判9年刑期;二審則加重判處9年8個月,而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原本辜仲諒更一審被改認定違反金控法,且在偵查中有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也符合速審法規定,因此得以減刑,判處3年6個月徒刑,如今全案到了更二審,均判決無罪,辜仲諒透過委任律師回應,感謝法院還清白,也期待外界不再以訛傳訛,讓本件爭議能回歸及尊重司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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