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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警攔檢撞傷人逃逸 一審判決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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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拒絕警方攔檢後,開車撞傷路人逃逸,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撞人屬故意行為,所以肇事逃逸無罪,判處故意傷害。但肇事逃逸刑度較重,外界質疑判決是否過輕。台中地院表示,被告因有毒品前科,已被加重其刑。
 
機車倒在路中間,安全帽和剛買的飲料也掉滿地,這起發生在去年4月20日晚上的車禍,當時開車的曾姓男子因為拒絕警方攔查盤檢,加速逃離後,直接撞上前方的兩輛機車後逃逸,造成3人全身多處骨折。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莊深淵表示,「本件被告自始一開始是基於傷害的犯意,並不是過失肇事而致人受傷逃離現場,因此在肇事逃逸的部分判決無罪。」台中地院表示,法官依相關行車器錄器畫面,認定被告是故意撞人,而非過失,所以不屬於一般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審酌被告有毒品前科、是累犯,依法加重其刑,最後依故意傷害罪,判處1年5個月有期徒刑。
 
對於地院的判決,有律師提出不一樣的見解。律師蘇文俊認為,「其實在肇事逃逸的定義裡面,車禍事件發生無論是有無過失,其實都必須要負上肇事逃逸的這個責任。那何況是故意,我們認為,當然在法律上是有點爭議。我故意撞人竟然反而不造成肇事逃逸,但我無論有沒有過失,發生了我都必須要背負這個責任。」
 
蘇律師表示,肇事逃逸的刑度比故意傷害高,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也說只是想逃,沒想撞人,肇事逃逸判無罪,恐有爭議;他也認為,目前台灣對於拒絕酒測重罰9萬,拒絕臨檢才處罰6千元罰鍰,相較之下,拒檢的處罰過輕,如果能提高處罰,應能有效降低拒檢案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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