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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吸毒開車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判"無罪"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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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男子吃毒品後開車,被警方查到,不過法院「無罪」的判決,讓承辦案件的檢警難以接受,律師則認為,對於喝酒或吸毒,至要開車上路要嚴格認定,才能保障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員警在路上攔下疑似酒駕的民眾,現場立刻進行酒測,只要酒測值超過0.25毫克,就會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最高會面臨2年有期徒刑、20萬元罰金,酒駕罰得重,但吸毒造成神智不清,開車被抓到卻沒事,台中一名男子施用毒品後開車,一、二審法院竟都判他無罪。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 郭同奇== (檢方)雖然有提出相關的醫學文獻 來說明這種情況 可能是不能安全駕駛 但是這僅止於是醫學文獻 並不能用這些醫學文獻 來認定被告當時的 駕駛的狀況是如何 台中高分院表示,這名男子被警察查獲後體內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和K他命等毒品反應,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法官認為檢警只提出醫學文獻,要證明施用K他命後會產生幻覺、視覺及空間概念扭曲、對環境知覺喪失等症狀,卻無法證明嫌犯施用毒品後已經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有律師認為,吸毒開車應該採「抽象危險犯」來認定。 ==律師 林瓊嘉== 吸毒的他的危險性 絕對不亞於酗酒者 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 我們認為說 你不能 只要你不能證明你發生危險 就不處罰 那造成人死亡或重傷的時候 再從重量刑 這樣對用路人安全保障是不夠的 律師表示,刑法第185-3條,除了酒駕有認定標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甚至是一般藥物駕車,卻都沒有認定標準,造成各地法院出現判決不同的狀況,律師強調,相關法規應該進行修訂,只要吸毒就不能開車,對民眾安全才有保障。 邱植培 賴世杰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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