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核災 日法院判國家.東電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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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311核災,從福島縣移居群馬縣避難的民眾,集體向國家跟東京電力公司求償,群馬前橋市地方法院今天首度作出判決,認定國家跟東電有防災上的疏失,應賠償3855萬日圓。也是日本29件避難災民團體訴訟,第一件做出的判決。
日本全國第一件,因311核災避難,民眾發起的集體團訟,宣告部分勝訴。參與訴訟的137位民眾,是由核災避難區跟福島縣其他地區,移居到群馬縣避難,為了長期避難生活,精神與生活承受的傷害,向國家跟東京電力公司集體求償,
==NHK主播==
他們向國家跟東京電力公司
求償每人1100萬日圓
總計15億日圓慰問金
群馬縣前橋市地方法院,根據東電有無過失、國家有無責任,以及賠償金額的適當性與自主避難的必要性,來做判決。地院認為,在2002年與2006年,國家曾有相關報告顯示,有巨大地震危機,國家跟東電應該可以加高堤防、並且將核電廠供電設施移設到高台,提前防範,但兩者都沒這樣做,因此判定國家跟東電有疏失。
在賠償部分,日媒報導,因東電之前已根據國家審查指示,賠償避難區災民跟自主避難居民,地院只針對137人中的62人,命令國家與東電,給予共3855萬日圓,約台幣1050萬的賠償金。
==NHK主播==
前橋地院的原道子法官
認為國家有責任
首次判決命令(國家)需要賠償
這也是全國18個都道府縣
約1萬2千人參與的集團訴訟中
首次也同時命令東電需要賠償
預計前橋地院的判決,將影響今年內,千葉地院跟福島地院,相同團訟的判決決定。
記者 陳詩童 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