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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車放回原處 檢不認偷遭批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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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有一名男子,偷牽機車,被警方當場抓到,檢方卻以不起訴偵結,原因是檢方認為,這個賊仔,每次偷牽後,都會騎回去放,只是"使用",不算偷竊。被害人和真多民眾,都覺得判決實在太離譜! 這名男子騎機車回社區 立刻被員警逮捕 壓制在地上 原來 這名男子三番兩次 偷騎別人的機車去犯案 每次騎完就放回原處 警方依竊盜罪送辦 但 檢察官偵查終結 卻是 ==偷車被害人== 竊盜就竊盜啊 都已經偷走了 都已經騎走了 為什麼還使用 使用竊盜呢 被害人痛批太離譜了 監視器明明拍到他偷車 警方明明依現行犯將他逮捕 起訴書卻幫他冠上一個學理上 所謂的"使用竊盜"名詞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黃智勇== 被告在短暫利用之後 就主動歸還的部分 認為不構成犯罪 不告而取 偷了再歸還 就沒事嗎 有民眾想起在立法院被偷的太陽餅 ==民眾== 他花完了 吃完了 事後再拿回來補我 這樣社會不就沒有 社會公平正義了 ==民眾== 對這個判決不能接受 誰受得了 被人闖進家裡偷吃東西 機車被人偷去犯案再歸還 民眾擔心 這樣無罪 豈不天下大亂 記者 謝忠義 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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