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車放回原處 檢不認偷遭批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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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有一名男子,偷牽機車,被警方當場抓到,檢方卻以不起訴偵結,原因是檢方認為,這個賊仔,每次偷牽後,都會騎回去放,只是"使用",不算偷竊。被害人和真多民眾,都覺得判決實在太離譜!
這名男子騎機車回社區
立刻被員警逮捕 壓制在地上
原來 這名男子三番兩次
偷騎別人的機車去犯案
每次騎完就放回原處
警方依竊盜罪送辦
但 檢察官偵查終結 卻是
==偷車被害人==
竊盜就竊盜啊
都已經偷走了 都已經騎走了
為什麼還使用 使用竊盜呢
被害人痛批太離譜了
監視器明明拍到他偷車
警方明明依現行犯將他逮捕
起訴書卻幫他冠上一個學理上
所謂的"使用竊盜"名詞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黃智勇==
被告在短暫利用之後
就主動歸還的部分 認為不構成犯罪
不告而取 偷了再歸還 就沒事嗎
有民眾想起在立法院被偷的太陽餅
==民眾==
他花完了 吃完了
事後再拿回來補我
這樣社會不就沒有
社會公平正義了
==民眾==
對這個判決不能接受
誰受得了
被人闖進家裡偷吃東西
機車被人偷去犯案再歸還
民眾擔心 這樣無罪
豈不天下大亂
記者 謝忠義 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