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明案錯判? 地院:主文記載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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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作家黃春明遭台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一萬元,緩刑二年,但事實上,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罰九千元,因此引來外界批評,是判決錯誤,不過台南地院回應,本案是採取一罪一罰,只是法官沒在主文載明是合併執行,才會被誤解。 作家黃春明遭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公然侮辱,台南地院判決黃春明處以罰金1萬元,緩刑二年,不過外界卻質疑,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罰9千元,法官根本判決錯誤,台南地院解釋,雙方發生衝突時,黃春明是罵了二次,依照一罪一罰,各罰六千元,合併執行才會判處罰金一萬。 因為法官疏忽,在主文沒明確載明,引起爭議,台南地院表示,此案本人或檢察官都可再上訴,進行救濟,這些案件原於去年,黃春明參加研討會時,蔣為文對黃春明講述的內容有意見,用海報大聲表達抗議,黃春明因為氣不過大罵蔣為文。 因為言語爭執,作家黃春明吃上官司,僅管最後判決出現爭議,但黃春明表示,也不想再上訴,只想恢復正常生活,不過檢方基於公益將再上訴,案件勢必得進行到二審,黃春明恐怕還是免不了被傳喚,得繼續奔波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