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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訂社福服務採購協商指引 民團批缺乏調解、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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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超高齡、少子女化加劇,社福照護需求持續增加。衛福部日前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希望建立政府與民間協商機制。不過社福團體批評,指引將協商結果定位為僅供參考,缺乏對等協商、調解與仲裁機制,難以真正保障民間參與。衛福部回應,因涉及預算編列與地方政府執行,未來將成立輔導團追蹤,並研擬更明確的經費編列標準。

「落實對等協商權,社福制度要健全!」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在7月公布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希望讓政府單位、社福機構與需要服務的群體能夠討論服務怎麼設計、資源怎麼分配。

不過社福團體卻指出,這項指引存在疏漏。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袐書長孫一信認為,「偏向主管機關,違反對等原則,有結論,主管機關可不配合。」

社福團體認為,該指引中提到「協商會議結果僅供參考」,就無法積極營造政府與民間團體之間對等的夥伴關係,且民間的社福團體團幾乎沒有能主動啟動協商的權利,也缺乏調解和仲裁的機制。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怡君指出,「民間團體其實一直都沒有機會能夠就這個服務的成本、服務的方式提供意見,大部分都是政府訂了規定。」

社福機構希望政府重新與民間溝通,研擬出更貼近兒少、銀髮族、身障等被服務群體需求的對等協商實施辦法,而不是延續過去政府當出資者,民團則像承包商一樣的招標模式。至於政府與民團協商的結果為何只是「參考」性質?衛福部也做出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尤詒君回應,「做這個溝通協商的時候,它可能只是在編列預算的階段就已經做溝通協商了,預算會不會被更改我們不清楚,所以我們當時才會認為說協商結果是重要的參考。」

衛福部社家署表示,未來也會研擬籌組輔導團,到地方政府勘查最終協商結果到底有沒有被落實;也會進一步制定經費編列合理性的相關基準建議,讓社福民間機構編列人事費用等等細節時有相對更具體的標準,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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