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直播

立院三讀選罷法修正案 解除獲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參選限制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排除原本對於遭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的參選限制。此次修法也同時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未來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12日針對民眾黨團所提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進行表決,最終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以57人贊成、48人反對的表決結果三讀通過。

根據現行《選罷法》規定,曾犯貪污罪、《國安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次三讀的修正案則新增「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條文。

此外,本次修正案中也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範。

此次修法先前在提案時,即被綠營質疑是為涉貪污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解套。民進黨立委李柏毅表示,民眾黨卻突然提案,讓可易刑處分、未服完刑的人能參選,質疑是為了高虹安「因人修法」。

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過去的法規剝奪了犯罪極輕微、過失犯或已被法院宣告緩刑者的參政權,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此次《選罷法》修法通過並非放水、也不是因人設事,而是在民主與政治兩端取得最完美的平衡。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則回應,《憲法》明確保障每個公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若法官認為罪犯不能參選,會透過褫奪公權判處,若用《選罷法》限制人民參選權可能違憲,才會推動此次修法。

您的參與,
讓公共服務更完整!
閱讀、按讚,就能客製您的專屬推薦新聞
本網站使用 Cookie 技術提升體驗,詳見服務條款。繼續瀏覽即代表同意上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