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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校園代表名義聘身障者 民團批兩面手法包裝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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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包含政府機關、民營事業機構等,都需要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不過25日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發現有科技業者過去3年以校園代表名義,聘用身心障礙學生,但工作內容安排卻與實際職務有很大的差異。

台灣障礙青年協會理事長李坤融表示,「這樣的作法其實根本是一種兩面手法。對外宣稱自己擁有足額的進用,包裝成提供給障礙青年的獎學金,藉此大賺企業形象。但實際上,其實並沒有正視企業長期以來障礙者的就業困境,也更沒有想要提升障礙者青年的專業能力。」

曾經參與相關計畫的身心障礙學生分享,原本接觸到工作資訊時,認為是難得的實習經驗,沒想到實際工作內容幾乎和公司正職人員都沒有接觸,因此感覺到矛盾。

民間團體也批評,勞動部對此僅回覆「合法但可以精進」,態度消極,並且訴求政府應該開拓、輔導民間企業,而企業也應該思考如何積極協助身障學生有機會轉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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