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 法務部長:參考國外乾淨分手
時任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2023年曾表示,「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3年多前憲法法庭做出判決,要求相關機關修正《民法》離婚的相關法規,不得完全剝奪如出軌等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機會,從立委、行政院到司法院都依判決意旨提出修正草案,立法院23日併案審查,尤其贍養費規定成為關注焦點。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問道,「如果贍養費是為了補償過去的婚姻制度、婚姻的貢獻,為何會因為未來身分改變就一筆勾銷了呢?」
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這世界很先進的國家,他們對於那種要乾淨的分手,既然再婚了就是新的婚姻關係的建立,有新的一個生活。」
國民黨立委林倩綺表示,「宣告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把離婚事由門檻提高到了2年,這樣子的思維會不會對家庭暴力的防治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代理司長謝志明說明,「不會有漏接情況,其實在第一項的其他款式的有責處理裡面,其實很多都可以應用。」
翻開政院版本,儘管在贍養費制度放寬請求門檻,但增訂再婚即消滅,也就是贍養權利人另組家庭後不能再請求贍養費給付,引發關注。
法務部長鄭銘謙答詢強調,參考外國贍養費制定的相關法令必須「乾淨分手」;在訴請離婚的條件上,怎麼計算分居期間同樣引起立委關心。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代理司長謝志明說明,「這5年內累積起來之後,加起來超過3年的一個狀況。」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指出,「所以法院要開始計算日子是嗎?」
司法院少家廳長鍾宗霖則提及,「在國外如果當中有中斷就不算了,都是持續2年或持續3年來訴請。」
張雅琳表示,「所以你們司法院的態度,目前對於這樣子的方向是意見不同的對嗎?聽起來是這樣。」
鍾宗霖回應,「我們是提出這樣的建議。」
對比2大版本修訂的離婚條件,政院版採累計分居已達3年;司法院版則相對嚴格,必須沒中斷、持續不同住3年。這次《民法》親屬編的相關修法,行政院與司法院存在許多不同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