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 納酒駕、兒少性剝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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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1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擴大預防性羈押,納入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酒駕防制協會樂見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達到嚇阻效果,但也認為應從前端遏止酒駕發生機率,提高酒駕累犯「酒癮戒治」轉介率等配套要跟上;靖娟基金會則建議,應建立科學化、制度化的風險評估機制,讓預防性羈押的判斷更精準。
藝人黃子佼涉創意私房兒少性剝削案、購買兒少性影像,二審獲判緩刑,引發社會譁然。立法院會1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犯下殺人、強制性交、傷害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犯罪之虞者,得羈押。此次修法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強化對特定高危犯罪的防制力度。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認為,「透過制度的強化,使高風險犯罪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羈押,避免再度危害社會。」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表示,「我們希望後續在相關法制配套上可以盡速實施,確保兒少的權益。」
酒駕猖獗,酒駕防制協會指出,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占4成比率為累犯,樂見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達到嚇阻效果,但也認為應從前端遏止酒駕發生機率,提高酒駕累犯「酒癮戒治」轉介率等配套要跟上。
台灣酒駕防制協會秘書長高淑真表示,「在酒駕族群當中,有一群就是罰不怕,因為他們對於尊重生命這一塊,他們無感。但是如果當你違法的時候,我剝奪你人身自由的時候,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處罰。」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建議,「也可以參考美國的機制,因為他們其實都有這個預防性羈押的評估表,或者是可能再犯的評估表,然後供司法單位來做參照。」
許雅荏也進一步表示,只用列舉罪名的方式,恐怕難以完整涵蓋所有高風險個案,建議應建立科學化、制度化的風險評估機制,讓預防性羈押的判斷更精準。
黃瑀喬/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