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坪以上新建物強制設光電 內政部估年增66萬瓩裝置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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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公布「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範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2坪)以上的新建物,將強制要求設置光電設備,標準為每2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應設置容量1瓩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內政部預估,新制上路後每年約可增加66萬瓩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
內政部19日公布「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範未來建築物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302.5坪)以上的新建物,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容量1瓩(kW)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是增建建築或改建屋頂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物,設置標準亦同。內政部預估,未來每年將可增加66萬瓩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至於正式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
根據內政部公布的標準規範適用建築物範圍,包含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及 H類(住宿類)等;僅有E類(宗教、殯葬類)及I類(危險物品類)建築未納入新制適用範圍。
考量台灣易遭颱風侵襲,且太陽光電設備多設置於高樓層,承受風力更強緣故,新制中也明訂相關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耐風荷重規格為5400帕斯卡以上,以承受至少17級強度颱風。
內政部本次訂定規範法源來自2023年6月增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當時該條例即規範具一定規模的建築物,除因為受光條件不足等因素之外,均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設置規模及容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