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電鍋贈拾荒婦遭訴貪污 清潔隊員一審判3月緩刑2年
清潔隊員把回收電鍋私自帶走,轉贈拾荒婦人,被依貪污罪嫌起訴,案經法院審理,合議庭4度減刑,2日依貪污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一審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當事清潔隊員黃先生表示,「我純粹是好心啦,之後會繼續幫助有需要的人。」
多次減刑關鍵,包含符合犯罪後自首、偵查中自白、侵佔的財務價值僅32.56元,屬於情節輕微,與《刑法》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蔡守訓指出,「被告應忠實執行該職務內容,所為實非可取,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衡酌他的相關的犯罪動機,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個月,那可以緩刑。」
涉案的黃姓清潔員儘管獲得緩刑,但被褫奪公權的他任職於台北市環保局,未來能否繼續工作?
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隊長卓昕岑回應,「他是心情有比較低落,因為他就是比較擔心,他會不會因為這樣沒工作。有轉達就是,我們這邊會朝著盡量不要影響他的工作權來努力。」
不僅全案掀起討論,這類的小額涉貪案件也引發關注,像是先前陸軍花防部少將前參謀長韓豫平,挪用2880元加菜金招待部屬和軍眷,一度被判4年半,最終獲得特赦。
如今法務部已提修法,面對小額貪污案件,只要符合要件,就增加法官的減刑空間,甚至給予免刑。
記者詢問,這次修法是否包含讓檢方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指出,「這個罪本身是不符合我們緩起訴的所謂的輕罪,所以即使這樣子修,檢察官還是沒有辦法做緩起訴,這個部分也是一個可以研議的方向。」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說:「光是用小額這件事情來定位這個修法,我覺得就有點危險,不要說只有小額,然後他其中還牽涉到就是危害還有惡性,還有他是不是為自己或他人的私利。」
相關的修正草案已在行政院審查,但法務部強調,此次的修法內容,並未修改檢方的起訴裁量權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