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施行細則預告修法 候選人須具結無領用中國護照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內政部預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未來參選公職的候選人,須具結未領用中國護照、且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相關資訊均將刊登於選舉公報,維護選民對於候選人戶籍資訊知悉權利。內政部指出,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選民對於候選人是否擁有台灣以外國籍,應有知悉權利。
內政部9日預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未來選舉候選人登記參選時,應提出的申請調查表件新增未在中國設有戶籍(包括持有中國居民身分證、定居證)、未領用中國護照,以及未持有其他國家國籍等具結情形,並將資訊刊登於選舉公報。
內政部解釋,參選公職意謂可能取得政權、參與分配國家資源,若當選就職後,更對國家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選民對於候選人是否在中國地區設籍、領用中國護照或擁有台灣以外的國籍,應有知悉權利。
內政部也提醒候選人,包含《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均規範,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民選公職。
根據現行《國籍法》規定,台灣民眾若同時擁有外國籍,且擬任民選公職人員者,應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籍手續,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規定,台灣民眾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包括持有中國身分證、定居證)或領用中國護照,違者將喪失台灣身分,以及在台灣選舉、擔任公職權利。
內政部今(2025)年1月曾查出,全台有5位村里長有中國籍身分,其中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已在8月被鄉公所解職。
李彥穎/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