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學鄭捷案起事 中捷刣人案一審判10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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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捷運隨機刣人案,今仔日(26)一審宣判。雖講,20歲姓洪的嫌犯主張,伊毋是刁工刣人,而且閣提出精神鑑定;不而過合議庭毋信,落尾依照《刑法》「恐喝危害公眾」、「殺人未遂」等三罪,共判10年有期徒刑,全案猶通上訴。(新聞標題、導言為臺語文)
今年5月21號,20歲的洪姓男子自稱對社會時事不滿,刻意選在台北捷運鄭捷案10週年當天,帶3把刀搭上臺中捷運綠線,在車廂揮刀隨機攻擊,砍傷長髮哥許瑞顯、與呂姓少年。
臺中地方法院26號一審宣判,洪男依刑法恐嚇危害公眾罪、與殺人未遂罪等三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 黃玉琪:「被告所犯上開三個罪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被告的犯罪工具水果刀、菜刀,均沒收。」
臺中地院表示,洪男坦承犯案只有傷害故意,且提出精神鑑定,但合議庭認為洪男為計劃性行兇,又以自我毀滅為由犯案,造成社會恐慌,因此不符減刑條件,殺人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殺人未遂可減輕刑期,並無輕判的情事。
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 黃玉琪:「依照刑法第25條的規定,他就是可以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所以最後就殺人未遂的部分,兩次殺人未遂,一次是判7年10月、一次是判6年8月,然後再加上恐嚇危害公眾1年6月,最後是定有期徒刑10年。」
呂姓少年父親:「我沒有什麼想法,就判決就好了啦。」
宣判這天洪男與被害人都沒有到庭聆聽判決,呂姓少年父親僅表示尊重司法判決。臺中地院強調,該刑期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至於民事庭洪男已與長髮哥許瑞顯調解成立,呂姓少年與中捷公司則尚未調解成功。
記者 楊旻峰 彭煥羣 臺中報導
唐嘉良/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