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宣布提出覆議 指國會職權修法違《憲法》民主法律程序

立院三讀通過的國會職權條文修正案昨(5)日送抵行政院,今日行政院宣布,經研議後認定條文窒礙難行,將提出覆議。行政院說明提覆議7大原因,表示此案有違反《憲法》、民主原則、法律正當程序、侵害人權之虞,也強調提覆議目的並非升高朝野對立,而是捍衛憲政秩序及國家利益。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民黨及民眾黨版本的國會5法部分條文修正,相關函文昨(5)日送抵行政院。

行政院今日臨時新增相關議程,並在會後記者會宣布,行政院長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藐視國會罪),以及第141條之1與罰則有關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出覆議7大原因:

1.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2.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

3.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

4.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5.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

6.「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

7.「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說明,此案經研議後,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反《憲法》;立院質詢權、調查權與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以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陳世凱指出,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藐視國會罪的規定則違反民主、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行政院依法提出覆議。

陳世凱表示,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也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且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

他也強調,此次提出覆議的目的絕非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以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法案送達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應在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則失效;如經二分之一以上立委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