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更三審以上或重大刑事案件更審再上訴時,皆由同法官審理,俗稱「連身條款」,遭質疑侵害犯人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全台35位死囚對此聲請釋憲,今(14)日憲法法庭認定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宣判合憲。
包括犯下富商黃春樹擄人殺害案的死囚黃春棋等35位死刑犯提出釋憲案,主張「連身條款」侵犯他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連身條款」是指「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民、刑事案件更三審以上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的再上訴案,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否則皆由同一位法官負責審理,目的是確保上訴案件的審判不會過度延宕,但也引發「發回更審時該法官已經審過」的爭議,遭律師質疑違反公平法院與法定法官原則。
憲法法庭今日進行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均未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因此予以駁回。
不過針對《刑事訴訟法》未明定法官應自行迴避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憲法法庭認定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要求相關機關即日起2年內須進行修法;修法完成前,新收與繫屬中案件應照本次判決辦理。
台灣目前有38名死囚未執行死刑,釋憲案若通過,35名死囚將可申請重審。如今憲法法庭已明確裁決,法務部今(2023)年5月曾表示,一向秉持依法審慎的態度執行死刑,待相關死刑犯的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將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