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跌落水溝死亡 法院判國賠引權責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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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彰化有一名王姓男子,兩年前騎車行經花壇鄉溪南街時,不慎跌落路邊水溝死亡。而因為當地沒有明顯的反光或警告標示,家屬因此申請國賠。彰化地院判決,主管機關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有明顯疏失,要賠償139萬元,意外引發權責機關爭議。
道路封閉告示牌擺在路邊,短短不到50公尺的水溝,前後缺口都裝設了反光標誌。彰化花壇鄉溪南街這處水溝,是附近民眾擔心的危險路段。
民眾劉先生說:「之前那邊有人騎機車從那摔下去,前年(的事),(那個人) 後來過世了。」民眾口中說的機車騎士,就是2020年9月騎車經過這個路段的王姓男子,當時這處水溝並沒有任何反光或警告標示,因而跌落溝渠死亡。
王姓男子家屬事後向彰化縣府、花壇鄉公所以及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請求國家賠償338萬元。經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溝渠主管機關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有明顯疏失,但王男有酒駕應負一半肇事責任,因此判決應給付家屬139萬元與法定利息。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黃齡玉表示,「本院是認定彰化管理處,就是溝渠的管理人,他應該要就這個溝渠,有必要的防護措施,但是他沒有在管理的,土地和溝渠上面,設置充足光線的路燈、護欄,或者是警告標誌,判處應該要給付殯葬費跟精神慰撫金共139萬。」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喊冤,強調水利溝要清淤疏濬無法加蓋,若地方政府認定有加蓋必要則需另外申請,至於道路設置反光警告標示為鄉公所的權責。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管理組長陳耀釧表示,「我們渠道是一個以明渠為主,沒有必要的話是不能加蓋的,因為我們還要清淤,假如說道路使用機關,認為說這地方需要加蓋,那還是應依《農田水利法》,向我們申請加蓋。」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強調,水溝前後的反光標誌,就是花壇鄉公所事後設置的,顯見道路設施的確不完善,將依法提出上訴,請求法院重新認定義務賠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