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與台灣人無關嗎? 不可不知的第38條
陳祖傑 陳睿哲 / 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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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在七一23週年前夕,昨(30)日中國人大常委會火速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公布施行。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共分為66條文,約9500字,其中第38條內容最受矚目,不只列管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也包含境外人士,以及台灣人。
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若將此條文逐字解讀,即使不是香港人,只要被認定有犯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一旦入境香港,也同樣可依法被港府逮捕。
在這個脈絡下,其實港版國安法所針對的對象,可說遍及全世界。因此,台灣民眾也必須對「港版國安法」有所認知,以保護自身安全。
既然「沒有人是局外人」,只要是地球人都會受到「港版國安法」影響,於是此法也在網上討論區被香港網友稱為「宇宙法」,那麼我們就來更細看條文細節。
港版國安法主要有四大罪行: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節錄如下:
分裂國家罪: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也會被視為分裂國家。在這個脈絡下主張台獨思想,或者只要跟中國政府「一個中國」政策相違背的,或許會被以「分裂國家罪」被定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李明哲在2017年就是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判有期徒刑五年。
恐怖活動罪: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根據條文顯示,對別人使用嚴重暴力、縱火、破壞交通工具、設施等,都會被視為參與恐怖活動;同時也會被定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比如黃之鋒、何韻詩等民主派領袖到美國國會,要求美國制裁香港;或者是在網路上批評香港、中國政府,都可能會被定罪。
以上四項罪行,最高刑罰都是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港版國安法第41條中,有這樣的說明:「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 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等於審判不一定會公開,也不一定會允許媒體採訪。
港版國安法第54條中,有這樣的說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未來台灣媒體要到香港採訪,或許會受到影響。
相較香港自昨夜起,陷入一片人人自危的氣氛中,中國國務院辦公室透過召開「香港移交23週年記者會」,定調港版國安法在七一23週年前夕通過的歷史意義。
今年7月1日是香港移交23週年,但對中國來說,2020這個關鍵字更重要的意義是,中國共產黨成立邁入第99年。中國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國安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23週年的「生日禮物」,「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制的『重要里程碑』,中央處理香港事務最高的舉措,是中央幫香港制訂的第二部法律,把一國兩制的底線法律化,防控國家安全的制度屏障,對一國兩制具有深遠影響。」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沈春耀說明立法過程時亦承認,因港版《國安法》有特殊性和敏感性,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在經徵詢過港澳人士後,應新的形式和需要而做出重要制度和安排。
至於國際媒體提問適法範圍及對象時,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態度強硬回應,「關你什麼事情?中國是對自己的行政區制定法律,外國無權干預中國內政。」並強調,港版《國安法》是香港的「守護神」,將助香港重返正軌,是「一法可安定香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