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三讀通過 被害人有訴訟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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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總督導杜瑛秋表示,「希望上訴的話,他一樣跟現在一樣,要拜託檢察官才能夠提上訴。如果是檢察官不願意的情況之下,等於是他沒有機會提上訴了。這次修法裡面,沒有看到也很可惜。」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楊思勤說:「我們應該要通知就是被害人或者就是代理人,到場聆聽檢察官有沒有其他判決的意見。他可以提出來,不要按照加害人,他們每次提出他們的意見,然後提出來,然後被害人完全沒辦法提。」

楊思勤對於新法也持樂觀態度表示,因為我國司法講求無罪推論,對於被告有利,被害人往往在訴訟過程,地位相對低落。修法有助彰顯司法正義,讓被害人化被動為主動,在訴訟過程成為實際參與者,帶來一定影響力。至於如何落實相關實務層面,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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