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開霧燈遭檢舉 駕駛挨罰1200元
林健生 賴世杰 / 苗栗/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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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雨沒霧氣的大白天開霧燈,小心受罰。苗栗有民眾陳情,今年四月行駛在公館大同路時,因為白天開霧燈遭檢舉開罰1200元,該民眾認為霧燈位置比大燈低,這樣的開罰不合理,建議應該廢除這項法規。監理單位表示,依法霧燈必須在有霧有雨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白色轎車行駛在苗栗縣公館鄉的大同路,但因為白天開了霧燈,被檢舉開罰1200元,讓75歲的劉老先生很不滿。
劉老先生認為,「大太陽之下開霧燈根本不會影響人,現在那麼多開大燈,來來往往的車子那更刺眼呀!」
劉老先生指出,有霧沒霧從照片無法定義,堅持霧燈的照射角度比較低,不會影響其他人,也不是故意要開啟,認為罰的不合理。但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4款規定,如果不是下雨天或起霧,不能使用霧燈。
苗栗縣交通隊副隊長潘春林強調,「非起霧或下雨時不能啟用霧燈,使用霧燈的時機是在下雨天或起霧的時間。」
警方指出,這項規定主要是因為霧燈的光束集中,穿透力較強,如果不當使用,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眩光,危及正常駕駛行為,如果在不當時機使用,都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200至3600元罰鍰。
台中區監理所專員陳述敦表示,「因為要避免駕駛人不當使用霧燈,造成其他用路人駕駛行為的危害。」
監理單位表示,如果汽車在白天使用頭燈或晝行燈可以加強辨識,不在開罰範圍,但依照霧燈的特性應該在規定的條件下使用,才能確保安全。
白色轎車行駛在苗栗縣公館鄉的大同路,但因為白天開了霧燈,被檢舉開罰1200元,讓75歲的劉老先生很不滿。
劉老先生認為,「大太陽之下開霧燈根本不會影響人,現在那麼多開大燈,來來往往的車子那更刺眼呀!」
劉老先生指出,有霧沒霧從照片無法定義,堅持霧燈的照射角度比較低,不會影響其他人,也不是故意要開啟,認為罰的不合理。但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4款規定,如果不是下雨天或起霧,不能使用霧燈。
苗栗縣交通隊副隊長潘春林強調,「非起霧或下雨時不能啟用霧燈,使用霧燈的時機是在下雨天或起霧的時間。」
警方指出,這項規定主要是因為霧燈的光束集中,穿透力較強,如果不當使用,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眩光,危及正常駕駛行為,如果在不當時機使用,都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200至3600元罰鍰。
台中區監理所專員陳述敦表示,「因為要避免駕駛人不當使用霧燈,造成其他用路人駕駛行為的危害。」
監理單位表示,如果汽車在白天使用頭燈或晝行燈可以加強辨識,不在開罰範圍,但依照霧燈的特性應該在規定的條件下使用,才能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