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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案 英法院宣判:須引渡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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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11號判決 -2引渡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 英籍商人林克穎必須回台服刑 -2這是台灣首度在無邦交國 贏得勝訴引渡案件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陳文琪== -2這也是我國 以正式引渡的方式 -2自國外有引渡回人犯 回台執行的首例 -2英商林克穎2010年 在台灣酒駕撞死了送報生 -2遭到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不過之後他就潛逃出境 -2不久就被當地警方逮捕 被羈押了8個月 開了17次審理庭和程序庭 -2由於台英沒有邦交 也沒有簽定引渡協定 -2最後能夠在司法上 獲得勝訴的關鍵 -2是我國在去年10月先與英國 簽訂林克穎個案的引渡備忘錄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陳文琪== -2(英法官)認定林克穎所主張的一些指責 並沒有達到明確證明的程度 -2而且認為引渡回台灣來執行是妥適的 所以做了同意引渡這樣子(的宣判) 有此前例可循 -2未來政府在追緝外逃的罪犯 將不能夠再以無邦交來作為藉口 -2而在得知林克穎被英國法院 判決引渡回台服刑 -2被撞死的送報生家人 感到欣慰 ==受害人姐姐== 謝謝政府這樣子 謝謝曾經幫助我們的人 -2不過英國法律規定引渡英國公民 到其他國家屬於政治決定 -2蘇格蘭司法部長有8週的時間 對此進行審核 如果審核結果依舊如此 -2林克穎可以在審核結果 公布後的14天內提起上訴 -2另外未來如果 被引渡到台灣服刑 -2他在英國被羈押的時間 可以折抵在台灣服刑的刑期 -2而這個判決等同承認 台灣司法的國際地位 -2也被認為是台灣外交 與司法上重要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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