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案 英法院宣判:須引渡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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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11號判決
-2引渡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
英籍商人林克穎必須回台服刑
-2這是台灣首度在無邦交國
贏得勝訴引渡案件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陳文琪==
-2這也是我國
以正式引渡的方式
-2自國外有引渡回人犯
回台執行的首例
-2英商林克穎2010年
在台灣酒駕撞死了送報生
-2遭到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不過之後他就潛逃出境
-2不久就被當地警方逮捕
被羈押了8個月
開了17次審理庭和程序庭
-2由於台英沒有邦交
也沒有簽定引渡協定
-2最後能夠在司法上
獲得勝訴的關鍵
-2是我國在去年10月先與英國
簽訂林克穎個案的引渡備忘錄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陳文琪==
-2(英法官)認定林克穎所主張的一些指責
並沒有達到明確證明的程度
-2而且認為引渡回台灣來執行是妥適的
所以做了同意引渡這樣子(的宣判)
有此前例可循
-2未來政府在追緝外逃的罪犯
將不能夠再以無邦交來作為藉口
-2而在得知林克穎被英國法院
判決引渡回台服刑
-2被撞死的送報生家人
感到欣慰
==受害人姐姐==
謝謝政府這樣子
謝謝曾經幫助我們的人
-2不過英國法律規定引渡英國公民
到其他國家屬於政治決定
-2蘇格蘭司法部長有8週的時間
對此進行審核
如果審核結果依舊如此
-2林克穎可以在審核結果
公布後的14天內提起上訴
-2另外未來如果
被引渡到台灣服刑
-2他在英國被羈押的時間
可以折抵在台灣服刑的刑期
-2而這個判決等同承認
台灣司法的國際地位
-2也被認為是台灣外交
與司法上重要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