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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贈房離婚不列剩餘財產 專家籲附條件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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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骨科醫師趙建銘驚傳離婚。陳幸妤爆料,曾將診所店面贈與趙建銘,但房貸仍留在自己名下,也提醒夫妻房產贈與後,離婚時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專家提醒,夫妻間贈與雖免徵贈與稅,但依《民法》規定,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建議若贈與可採「附負擔」或「附條件」贈與,才能為自己留後路。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當年與骨科醫師趙建銘結婚,不過近期陳幸妤突然打破沉默,在網路留言自己和趙建銘早已離婚,曾將診所店面贈與趙建銘,但房貸卻仍留在自己名下,呼籲大家別跟她犯一樣的錯。專家提醒,夫妻間贈與房產時,可以採取「附負擔贈與」、「附條件贈與」,或另外簽訂「債務承擔補償契約」,替自己多留一層保障。

會計師周志誠表示,「債務的承擔的一個補償的契約,約定當事人等於說受贈人,他必須要繳房屋貸款來負擔房屋貸款,或者是說限時間讓他轉貸,把貸款的錢還給我,這樣子的話就有一個保障。」

律師表示,從法律原則來看,財產一旦完成贈與,原則上不能任意撤回,因此贈與前一定要審慎考量。另外,夫妻間贈與雖然免徵贈與稅,但以房產為例,即使房屋已經過戶給另一半,借款人仍是原屋主,一旦繳不出房貸,抵押的房屋也可能遭到法拍。至於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民法》規定,夫妻可就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請求分配。不過,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張晉豪指出,「我們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上,並不是一定是一半一半。有一方付出比較多可能是金錢,另外一方可能在家庭的支柱上比較大,所以可能難以以實際支付的金錢來認定比例。」

有關剩餘財產分配,律師也提醒,在得知雙方婚後財產有差額的當日起,2年內必須主張行使。如果不知道有差額,從離婚完成當日起算5年,超過就不能再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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