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召開安樂死公聽會 民間代表聚焦人自主權
牽涉法律、醫療、倫理等多重層面的安樂死議題,隨著科技進步讓生命延續,「如何死亡」已經不再只是自然命運。醫界、法律界等民間團體代表14日透過公聽會,希望政府能正視「善終選擇」,並將安樂死推向法制化。
台灣尊嚴善終諮詢服務協會理事長彭湛歡表示,「不是在說《病主法》或者安寧不好,或者說我們要把它取消掉或替代它,而是說希望可以讓這個法案通過之後,成為一個併行的模式。」
台北市立聯醫中興院區整合醫學科醫師姜冠宇指出,「它不應該純粹的把它想成說,把死亡交給醫師這麼的狹隘,美國的加州,他們是安樂死在制度化的情況下,他們就有一個完整的評估,90%最後是沒有選擇安樂死,而是需要更多心靈上的支持。」
2002年,荷蘭通過《受囑託結束生命與協助自殺法》,成為世界第1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而且不限制是末期病人、不必是生理痛苦、也不限制必需為成年人;瑞士則是目前全球唯一允許「外籍人士」申請協助自殺的國家,申請者須符合嚴格醫療條件,並審核通過才能執行。全球有超過20國在嚴格的法律框架下,允許主動安樂死或者協助自殺,但在亞洲部分則趨向保守。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病人自主的部分怎麼樣讓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容易執行,怎麼讓這個事情盡量普及,我們現在的資源,事實上從一開始到現在,已經有300多家機構都可以來協助,我們安寧都逐漸從住院安寧、住院的安寧共照,慢慢地移到居家安寧,先就目前我們正在推動的事情,我們會更加努力。」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李宗翰說,「我國現行《刑法》對於生命法益保護,是採取生命絕對保護原則,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不論其生命價值、生命能力、生理或心理健康狀況,都是在保護之列。」
法務部表示,除了目前台灣對於安樂死議題仍存在高度分歧,《刑法》第275條也明定嚴禁「協助自殺」。但身兼律師的諮商心理師紀岳良則質疑,該法有「違憲」疑慮,認為讓人可以自主選擇死亡才是《憲法》保障,針對「安樂死」議題如何法制化,也呼籲法務部應該主動研擬,不是被動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