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付訂金才能審預售屋契約 消基會指已違法、建商否認
預售屋交易動輒上千萬元,對許多人來說是一生一次的消費決策,消基會針對台中、台南、高雄地區34個實際銷售預售屋建案,以秘密客方式調查,發現有35%業者要先支付訂金或保留金,才能審閱契約,讓消保法中的契約審閱權形同虛設。
消基會中區主委陳秋瑩表示,「他必須要付10萬到15萬之間的訂金,才能夠把契約書帶回去審閱,這是消費者的權利,你不給他審閱,還要付訂金,這件事是違法的。」
台中購屋民眾鄒先生指出,「房子而且是一輩子的事情,如果說你沒有給我看,我怎麼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我也有遇過這種狀況。」
消基會指出,以台中市為例,11個建案皆以支付訂金或要求消費者自行上網查詢,甚至要求現場閱讀等名義設下重重門檻,嚴重違背法規初衷。不過遭指涉的台中建商拿出契約審閱本,強調可能是客戶與銷售人員言語誤會,並沒有要求支付訂金,只需留下姓名電話就可索取契約審閱本。高雄建商則說現場狀況還要釐清,提供的審閱期比法定還寬鬆。
建商經理王先生回應,「會不會是客人跟銷售人員之間的,有一些言語上的誤解,因為以目前規定的話是不用下訂金,我們就會讓客戶把審閱書的部分拿回去,只要登記就可以了。」
高雄建商總監張升福表示,「審閱期的部分,有時候都會甚至給到20天,一定是5天以上這樣子,產生這樣子誤會的話,可能就是還是需要了解當時到底發生的事情是什麼。」
台中市法制局表示,現行消保法並未明定提供審閱期的方式,但的確不能要求購屋人提供訂金或一定費用,才能將買賣契約書帶回審閱。
台中市法制局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何怡萱說明,「業者不可以預收訂金才提供契約審閱,如果有類此的情況,我們將蒐集資料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查處。」
市府強調若有此情況,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後續將蒐集資料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