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艘琉球籍遠洋漁船,去(2024)年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時,涉嫌獵殺二級保育類海豚,再以海豚血肉誘捕鯊魚,違法行為被加拿大政府發現後,拍下影像通報我國。屏東地檢署今(24)日偵結,依違反《野保法》起訴吳姓船長,7名印尼籍漁工則緩起訴,由於嚴重影響我國國際聲譽,檢方也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海巡人員及檢方趁漁船返港上船搜查,這艘登記在琉球漁會的遠洋漁船,去年6月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時,獵殺二級保育類海豚,再以海豚血肉誘捕鯊魚,屏東地檢署24日偵結,以《野保法》起訴吳姓船長,7名印尼籍漁工則緩起訴。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育銓指出,「吳姓被告為資深船長,對海洋保育規定應最為明悉,卻因利益考量而指示印尼籍船員違法宰殺海豚,對我國的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肉塊及魚鰭是受海豚血肉引誘遭捕的鯊魚,漁船違法行為被加拿大政府發現,通報我國,影響台灣國際聲譽,檢方因此建請法院對船長從重量刑。
琉球區漁會總幹事黃國華表示,「當下事件發生,我們一直在我們的群組,以及在我們琉球呼籲我們琉球漁民或船東,禁捕的、違規的、不可以抓的,通通都不要抓。」
漁會表示已要求各船東加強跟船長的溝通,禁止有違法捕撈行為。漁業署提醒,遠洋漁船捕殺鯨豚不僅違反野保法,也可依遠洋漁業條例開罰。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長吳明峯指出,「遠洋漁業條例可以去處漁船的經營者,新台幣50萬到250萬元,也可以處船長10萬到50萬元罰鍰,也可以按照它的情節輕重,來收回漁業證照。」
漁船違法捕殺鯨豚並非頭一次發生,漁業署表示遠洋漁船每年申請作業許可時,都會做相關審核,也會宣導意外捕獲鯨豚的處理流程,提醒業者若不小心誤捕務必依法通報,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