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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案李義祥等判賠2326萬 台鐵未盡巡查負4成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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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3年前發生嚴重碰撞事故,造成49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台鐵透過代位求償,先賠償每名罹難者1570萬,再向施工廠商李義祥等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花蓮地院昨(21)日一審宣判,李義祥等人連帶負6成責任,判賠2326萬6692元,台鐵則須負擔4成過失責任。

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吳明駿表示,「本院審酌整個事故發生之流程,認為說本案原告台鐵公司亦未善盡其巡查義務,且其員工復容任李姓被告於停工期間至現場施工,那綜合一切情況認為李姓被告等人,就本案部分應連帶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就原告部分則應負擔40%之與有過失責任。」

花蓮法院認定,包商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吊卡大貨車故障熄火,到事故發生前,都沒有通報或請求救援;與移工華文好、操作拖吊導致貨車滑落鐵軌,是主要肇事原因。

法官認為,李義祥等人應連帶負擔6成損害賠償責任,但台鐵沒有善盡巡查義務,須負4成過失責任,雙方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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