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修正草案要改什麼? 為何要修法?政黨立場一次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及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人幫包括國民黨立委游顥、陳永康、顏寬恒、張嘉郡、林沛祥、黃建賓、馬文君、蘇清泉、廖偉翔、徐巧芯、鄭正鈐,並排入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議程。
黨產條例要修什麼?
主要針對兩項條文,提出條文修正草案。
黨產條例修正草案 | 現行條文 | 修正條文 |
第4條第2款 | 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 1.財務「及」業務經營 2.新增「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 |
第34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新增「本條例之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
黨產條例第4-2條
現行條文原定義「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修正條文將「財務或業務經營」改為「財務及業務經營」,並新增「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
黨產條例第34條
現行條文原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則新增,本條例之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為何提修法?
根據國民黨立委的提案說明,鑑於黨產條例實施情形,致生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嚴重侵害公益團體(如:救國團)權益,除妨礙其正常運作,亦損及社會和諧,顯偏離初始立法目的。
行政院於1952年籌組成立救國團,原隸屬於國防部,後於1969年解除與國防部之隸屬,成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轉型為民間團體。1989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後,登記為我國第1個社團法人。
救國團在2018年時,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資產全數凍結。包括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等共61筆土地、建物及現金新台幣16億3,507萬多元,均遭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全部移轉國有。
救國團不服展開訴訟,但在去(2023)年1月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各政黨看法?
國民黨主張,救國團認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存在許多爭議,希望朝野能再做討論。
國民黨團書記長洪孟楷認為,「各別委員都有提出相關的提案,提案當然都可以再做討論,重點是行政機關如果不當的擴權,嚴重影響了公益團體的一個權益,也必須要來做檢視。」
國民黨立委游顥質疑,「行政機關他是不是有不當的擴權之後,還對於許多的團體無限上綱的來做一個清算,全力地清算國民黨,還去把公益團體救國團也算在這個清算之列。」
民進黨認為提案太針對個案,違反社會公平性和法的安定性。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說道,「柯文哲跟黃國昌過去都是站在支持處理不當黨產的一方,所以對於《黨產條例》,是不是柯文哲、民眾黨黃國昌應當起義來歸呢?」
民進黨團書記長莊端雄表示,「結合其他的政黨,變多數以後要把他去溯及的這樣子來把他推翻掉的話,這個其實也違反了整個社會的一個公平性,跟法的一個安定性。」
民眾黨總召黃國昌則回應,不當黨產條例修正案不在民眾黨團的優先法案名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