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震驚社會的台中雙桶屍命案,兇手徐德益先後殺害2名朋友,並裝桶棄屍。2案從一審、二審到更一審都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年近70,即使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出獄也高齡90歲、沒有說明是否還有再犯風險等理由,把全案發回更審。
多年前震驚社會的台中雙桶屍命案,兇手徐德益先後殺害2名朋友,分別裝桶載到中橫棄屍,從一審、二審到更一審都判處2個死刑,如今全案被最高法院撤銷,再度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刑事庭副發言劉興浪提及,「原審於罪名告知時,僅告知《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並未告知《刑法》247條第1項的遺棄屍體罪,妨礙上訴人防禦權的行使。」
除了認定妨礙被告行使防禦權、前審調查不完備外,最高法院更指出,被告將近70歲,即使改判無期徒刑再獲得假釋時,也年近100,加上他的身體狀況差,沒有清楚說明是否還有再犯風險。
把年齡納入量刑參考事項,不是頭一回。
雖然《刑法》18條規定,年過80歲得減其刑,但過去不少案例中的被告年齡未達門檻,法官審酌要件卻都提及「年事高」。
像是桃園一起殺妻案,年近70的丈夫陳登科,原本一審判死、二審改判無期;屏東邱姓男子把女友勒斃,考量被告已經70歲,就算假釋也超過90歲,再犯危險性低,一審判無期。
法官轉任律師林富郎認為,「一般我們,尤其是華人或是我們國人,都會有一個敬老尊賢的觀念。一般我們會存有一個『年紀大的人是不是要有人道上的考量』這樣對他比較寬容的態度。」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陳奕廷則表示,「當你年紀越大的話,你的可能活動的能力就會下降,也沒有能耐再去從事像是比較需要腦力,或是需要體力的工作,體力的犯罪可能也做不到。」
也有現任法官私下透露,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法官們實務上會有「默契」,只要被告年過60,往往會把年紀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