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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拒酒測警方可強制移送驗血 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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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肇事駕駛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時,交警可以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但2016年花蓮地院有法官認為,此作法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5)日做出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

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依照原法規,只要汽車駕駛人肇事,不區分是否有酒駕嫌疑,一律可以強制將肇事者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強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的採樣及檢測,欠缺最起碼的正當法律程序,「然後對於血液樣本跟檢測結果,也沒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詳細或適當的規範,這是它違憲最重要的理由。」

司法院表示,原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而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期,警方應先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是當情況緊急,交警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若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要在3日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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