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修正食安條例 豬肉需標示原產地

雲林縣是養豬大縣,為因應明年1月1日萊豬進口,雲林縣議會2日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若在雲林縣內販售豬肉、內臟、加工品,都必須清楚標示原產地。若產地未標示將開罰3萬元至300萬元,標示不實者則罰4萬元至400萬元;希望讓豬肉資訊透明,民眾才能自由選購。
 
為因應明年1月1日的萊豬進口,雲林縣議會2日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若在雲林縣內販售豬肉、內臟與豬肉加工品,都需要清楚標示產地,否則將被開罰。

雲林縣議員黃文祥說:「我們在議會不分藍綠,沒有意識形態,一致通過雲林縣地方自治條例食品管理辦法,最主要就是要維護我們國人健康。」

雲縣府表示,目前縣內籌組零瘦肉精聯盟,已經有356家牧場與店家加入,希望做出市場區隔。而從明年起會加強賣場、攤商稽查,如果豬肉未標示產地將開罰3萬至300萬元,標示不實則罰4萬至400萬元。

雲林縣衛生局局長曾春美表示,「元月一號開始一定要標示,如果沒有標示我們就優先抽查,再來就是它避免用來欺騙民眾,所以我們針對標示台灣豬,或是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這部分,我們也會加強抽驗。」

雲林縣衛生局表示,縣內編制食品稽查員27位,但接下來將面對萊豬進口稽查,針對縣內肉品、食品和店家超過5000家稽查,對稽查員是很大負擔。希望中央也能提出稽查人力與經費挹注,確保國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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