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炒股案獲利逾30億 鄭文逸一審判13年6月

近幾年,大同集團接連爆出爭奪經營權的風波,其中台商鄭文逸被指控和中國上海商人任國龍共謀,在105年炒作大同公司股價,不法所得超過30億遭到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證交法》判決鄭文逸13年6個月有期徒,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珮禎表示,「他們的行為都是共同違反了(證交法)155條第1項第4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的某一個股票的交易價格,以自己或別人的名義,對這個股票連續用高價或低賣的方式,去影響這個價格秩序。」

鄭文逸涉嫌聯手任國龍,找來股市作手鄒興華共同謀炒作大同的股價,由任國龍以境外匯款轉帳為港幣,從105年9月到隔年3月,利用多個帳戶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將股價從每股5.5塊拉抬到最高到19塊多,不法所得超過30億。僅管鄭文逸聲稱買股是要爭取大同的董事席次,合議庭則認定鄭文逸等人行為,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已經違反證交法,判決鄭文逸13年6個月徒刑,鄒興華則被判刑4年6月,但任國龍一直經傳喚沒有到案,已經遭到通緝。
 
針對這起宣判,大同公司則發聲明,認為是明確裁判,對陸資來台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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