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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發生在台南地法院前撞死律師以及李姓女子事件,男子洪當興一、二審法官判死刑,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審宣判,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

李姓女子以及律師黃政雄,走出台南地院卻被李女已分居的丈夫洪當興開車衝撞,造成兩人均死亡的事件。洪當興被依照殺人罪遭到一、二審法官判死刑,但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7日更一審宣判洪當興改判無期徒刑。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吳勇輝表示,「被告犯後,確實有打電話報警,在警方發覺肇事人之前,被告有向到場處理警員,自首自己為肇事者。」

改判無期的關鍵理由,就是更一審法官認為洪當興的自首有效,當時他犯案後,先打110要求叫救護車,但疑因打錯,再打119。再加上他犯案後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條件,得減輕其刑。加上考量其他犯罪情況,例如一對子女的最佳利益,最後才改判無期徒刑。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吳勇輝表示,「合議庭審酌本案屬於衝動型臨時起意殺人犯罪,被告愛子女、賺錢養家,不是懶散成性的人。被告希望但是無力彌補被害人傷害的傷痛,所以依照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這事件也曾引來司法界批評聲浪,甚至有律師發起不願意替洪當興辯護。不過去年12月,台南高分院法官侯廷昌,也做出司法界首例裁定,更一審程序時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認為應保護洪當興孩子的權益,更組成跨科學人員團隊鑑定洪案,結論將成為量刑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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