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棄保潛逃 防逃機制修法立院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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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逃機制修法,針對停止羈押的被告,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及限制活動範圍等的替代處分,如果違背,得逕行拘提,檢察官若傳喚不到應行拘提。被處死刑、無期徒刑、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的受刑人,檢察官也得逕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