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大嘴巴條款" 政務官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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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規定政務官如果決策錯誤、沒監督、言行出問題,就要辭職負責,被說是約束、政府官員的"大嘴巴條款"。不過到底什麼是"’大嘴巴"?標準是什麼?是誰來定?引發討論
好幾位內閣部會首長、今天被問到這項立法,看法也不一。
行政院會5月31號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規定未來政務官如果決策錯誤、疏於監督或言行出現重大瑕疵等,都應辭職以示負責,被稱為是"大嘴巴條款"。對於這項針對政務官言行的立法規範,幾位部會首長的看法也不盡相同,有人支持,有人則認為不需要另外立法來規範。
==文化部長 龍應台==
行政部門跟立法部門
真的是應該有互相尊重的機制
==內政部長 李鴻源==
你的政策跟長官的不一樣
或是你覺得自己有些地方
實在不適合再擔任政務官
就自己就可以退了
我覺得不需要再訂定一個
任何的法令來規範
由於草案當中對於何謂"大嘴巴"?標準如何界定?又要由誰來認定?法案並沒有明文規定,也引起政壇討論。
==民進黨立委 蔡煌瑯==
跟職務無關的
或者是涉及到職務上的機密
那還有一般社會的標準
這個都可以納入大嘴巴條款
==國民黨立委 羅淑蕾==
政策沒有形成還沒有共識
那你亂放話本來就不對的
應該要自我約束
朝野立委認為應該立法正面表列,約束政務官的言行,將輿論壓力化為具體法律,草案中也設有另一道防線,如果政務官拒絕請辭,得由具任命權者隨時免職,不過像是檢察總長、考監委員、審計長等,因憲法或法律規定任期,不受大嘴巴條款的約束。
記者 林欣儀 彭耀祖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