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癱騎士 判3134萬高額賠償(影音)

兩年前在台中市發生一件汽車撞上機車導致騎士下半身癱瘓的車禍,台中地方法院最近判決汽車駕駛要賠償被害人3100多萬元。 不過這個肇事者挑明了說她的工作只是在賣檳榔,一輩子也賠不起這筆錢;對被害人來說法院判賠的金額再高也沒有任何實質的幫助。 馬路如虎口,97年間,發生在台中市環中路的汽車撞機車的追撞車禍,造成32歲的張姓機車騎士,脊椎骨折,下半身終身癱瘓,必須雇請長期看護,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台中地方法院判決,肇事的宋姓女子,必需賠償3134萬多元。 聽到這樣的判決,被害人不願表示意見,肇事的宋姓女子則是兩手一攤,說自己目前在檳榔賣檳榔,一天六百元的工資,根本無力償還。 這起案例中,肇事者工作不固定,名下沒有財產,被害者已經半癱在家,人生從此變了調,但是法院就算判了天價,在法界人士的眼中,也只是還給被害人「紙上正義」。 法官的判決是按照被害人的年齡,計算終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醫藥費,算一算高達三千多萬,如此高額的賠償。但是二年漫長的法律訴訟程序,卻也是對被害及加害者的共同折磨。 面對日益複雜的車禍類型,法界人士也建議,為了保障被害人生活,除了未來修法提高強制險金額,避免日後賠償「看得到,拿不到」,也建議車禍發生後,被害人一定要趕快進行「假扣押」的動作,避免肇事者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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