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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生爭議 法界:法院判決是"鋸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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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捍衛愛滋退學生阿立的就學權,雖然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仍不排除重罰國防大學,法界人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鋸箭法」,頭痛醫頭,沒有真正處理到國防大學和衛福部爭執,是否有「歧視」的問題,呼籲行政院出面解決。 前國防大學學生阿立疑似因遭校方愛滋歧視,以德性不及格退學,但衛福部認定校方涉及歧視,為捍衛阿立就學權,不排除對校方重罰,國防大學只回應尊重。 == 國防大學政戰主任 蔡承棟== 我們接到正式通知 如果要(罰款) 我們也會依法行政 到底是否涉及愛滋歧視,衛福部和國防大學立場相左,更對簿公堂,當初衛福部以歧視為由,要求國防大學恢復學籍或和解,但國防大學不服,提告要衛福部撤銷行政處分,今年3月法院判決國防大學勝訴。因法院認為,退學處分是大學自治權限,衛福部雖可依愛滋條例主管機關身分,"要求校方限期改善違法裁處並開罰,但不得質疑退學處分。 有法界認為,法院一方面支持衛福部認定歧視愛滋,另一方面又說不能動搖退學處分,當兩機關對一個行政處分出現疑義,衛福部和國防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依法有必要出面解決。 ==律師 劉繼蔚== 他們沒有去認定 有沒有構成歧視的權限 所以當衛福部 說他是歧視的時候 他也會推翻退學處分的合法性 機關之間的衝突 他的共同上級機關 也可以加以介入 因為如果依照 行政程序法117條 他的上級機關沒有說幾層 他上級機關也可以兩層 國防大學往上有國防部 國防部再往上還有行政院 到院級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我相信是一定可以的 律師劉繼蔚表示,阿立案核心關鍵在於是否涉及"歧視愛滋",但法院卻沒有實體審查是否有歧視,是判決不備理由,包括退學處分和事實認定等,恐怕都仍有斟酌的空間。 記者 李曉儒 陳昌維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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