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風險 術後失明長庚判賠千萬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又傳出醫療糾紛,新竹一名得甲狀腺突目症的男子,8年前在長庚醫院開刀治療後,卻雙眼失明,這男子提告,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長庚醫院要賠1001萬,全案仍可上訴。
2007年,新竹一名吳姓男子,因為眼睛不舒服,到林口長庚醫院就診,被檢查出罹患甲狀腺突眼症,褚姓醫師則告知他,透過眼窩減壓小手術就能矯正,但吳姓男子動刀後,卻雙眼失明,他提出告訴.6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認定醫師手術過程沒有過失,但卻沒告知患者手術併發症的可能性,因此判決雇用褚姓醫師的長庚醫院得賠償1001萬,長庚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研擬依法上訴, 而對於這起爭議,法界人士則認為,判決關鍵,就在於醫療單位未盡應注意的義務。
==律師 施宣旭==
如果醫師或醫療機構
沒有對病人或其家屬
充分的說明
就可能將來在訴訟上
被法院認定為
沒有盡告知義務
這是屬於注意義務之違反
類似的醫療糾紛,層出不窮,對患者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醫改會認為,醫師在做侵入性手術前,一定要明確告知病患後果,不能以為只要拿到手術同意書,就不用負責了。
==醫改會研究發展組 張雅婷==
醫師要如何解釋讓病患懂
而不是你簽了手術同意書
就代表不用負責了
再來就是 我們會遇到很多病人
他事後發生爭議
才發現說他當時
手術溝通的過程
是沒有被落實的
不只醫師要注意,病患決定動刀前,也要多問,瞭解手術過程以及風險,才能避免爭議。
